老人身前订立代书遗嘱
陈老太因患偏执性精神病住进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半年后出院,院方应其儿子要求出具证明确认:患者目前病情已稳定,情绪方面表现已稳定,猜疑消失,无胡言乱语情况,意识清爽,接触交谈均合作,思维内容连贯,主题突出,智能尚正常,自知力部分恢复,本次信院疗效好转。
同年11月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律师做为见证人为陈老太代书遗嘱一份,陈老太名下的一处房屋由其儿子一人继承,半年后陈老太去世。在母亲去世10年后,远在国外的姐姐突然将弟弟告上法院,要求继承母亲名下的房产,而弟弟则拿出了母亲生前经律师代书并见证的遗嘱,要求按照母亲的遗嘱独自继承涉案房产。而姐姐则认为弟弟的遗嘱是母亲在患精神病时所立,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无效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太在立遗嘱时,仍系精神病患者,医院出具的阶段性好转出院小结,仅反映了患者的意识、语方表达等情况,而对患者是否能辨认自已行为目的等并未涉及;另在代书人及见证人的当庭陈述中,对立遗嘱时是否知道患者系精神病人说法不一,更无法证明患者在立遗嘱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法院判决陈老太所立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