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死后把遗产留给妻儿
马建国(化名)生前系兰州市某单位的一名职工。2004年4月10日至2005年3月30日期间,马接受单位指派负责某项工作任务,期间,马建国以借款的方式先后向单位预支7万余元,并分别写下借条。马建国去世后,其妻子及3名子女分别继承了相关遗产。此后,马建国生前单位的负责人提出主张,要求马的家属偿还其生前所借7万余元,多次协商无果后,单位将对方告上法庭。
庭审中,马建国的家属表示,马建国生前从没向他们说过向单位借款的事,他们对这笔钱的用途、下落也毫不知情;另外,马建国借款纯属个人行为,与亲属没有任何关系,如今,马建国已经去世,他们不应该替死者偿还这笔债务。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马建国生前的借款事实,同时查明,马建国为单位办理各项工作花费了2万余元,以此判决,马建国家属连带清偿马建国生前所欠的5万余元债务。
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是否要还债
债权人(债务人)死亡后,债权、债务该怎样处理?
债权人(债务人)死亡后,其债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来实现。在债务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在其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父债是否要子还?本案中,假如儿子放弃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对父亲遗留的债务是否也就不再承担?
简单地说,法律对此并没有一概而论,咬定“父债子还”或者“父债子不还”都是一个谬误。按照《民法通则》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后,以其遗产清偿债务。 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死亡之后,应当以其遗产清偿债务。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条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就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反之,则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二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在偿还债务时,以遗产价值为限,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子女没有义务偿还。本案中,假如李某的儿子明确表示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对债务他就没有偿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