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与儿子发生矛盾撕毁遗嘱
谢老先生生前曾到公证机构做过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后因与儿子发生矛盾,老人一气之下撕了遗嘱,不想儿子继承一分钱。
谢老先生和老伴有一儿一女,老两口与儿子同住,由儿子照顾。2009年,谢老先生曾在公证机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老两口百年后一居室的房产由儿子继承、30万元存款由女儿继承。半年后得知此事,儿子与父母争吵并说不再赡养老人,谢老先生一气之下将公证遗嘱撕毁,不准儿子继承父母的一分财产。父母相继去世后,谢老先生的儿子为遗产与姐姐争执不下,于是来到司法所咨询。经卢沟桥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谢老先生的儿子得知父亲的行为无效。
自行毁灭公证遗嘱有效吗
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等形式,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而公证遗嘱需要以公证的方式撤销,谢老先生虽然撕毁了遗嘱,但是它的法律效力并没有消失,谢老先生的儿子依然可以继承遗产。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里所说的公证遗嘱不得撤销,指的是公证遗嘱因为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明显高于其他方式订立的遗嘱,公证遗嘱不得被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或变更,但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仍可以撤销。公证遗嘱在设立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由此可知,最早立的公证遗嘱可以被后立的公证遗嘱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在变更、撤销时也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即必须到公证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