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产上留有两份遗嘱
据介绍,刘老先生和曾老太1954年在李沧区购买了两间房子,两位老人分别于1987年和1994年去世。“母亲在1993年立下遗嘱,将这处房子她的份额以及她继承父亲的份额全部给我,并且已经由四方区公证处公证过。”小儿子将其他兄弟姐妹包括二姐家的外甥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取得他应得的继承权利。据小儿子介绍,目前争议的房屋已经拆迁,拆迁前一直由他二姐的儿子居住,因为二姐和其儿子相继去世,拆迁补偿等手续都是二姐的儿媳和其女儿办理。
“我们家有刘老先生1987年去世前留下的遗嘱,上面写明了他享有的该处房产给我母亲继承,另外还有1993年和曾老太签订的买卖合同,曾老太将该房产她所有的份额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我丈夫。”二姐的儿媳拿出了这些证据。但小儿子以及大姐、三姐针对二姐家的证据提出了意见,首先刘老先生的遗嘱连签名都是代书人签的,但刘老先生自己上过私塾,写一手好字,不可能签名都找人代书,还有,代书人和见证人在1987年和他们家并不认识。再就是曾老太的这份买卖合同,看签订的日期是1993年7月份,那个时候曾老太正在住院,并且处在昏迷中,不能买卖房屋。
大儿子持有自己的观点,就是该涉案房屋应该由他们兄妹5人按照继承平均分配,大姐和三姐都主张继承权归小儿子。
立遗嘱符合法定的要件才有效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二姐家儿媳出示的证据无效,一审判决小儿子享有六分之五的份额。
一审宣判后,刘老先生二女儿的儿媳不服上诉到市中院,认为该处房屋是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因此不能作为遗产处理。而被上诉人均认为,父亲的遗嘱是二姐家伪造的。双方在庭上再次对各自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一些说法却大相径庭。法庭当庭调解没有成功,只能休庭,等待再次开庭。
立遗嘱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如果要件不成立,会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
遗嘱有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几种形式。代书遗嘱必须有执笔人,两个见证人,执笔人也可以作为见证人在场,所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本人的合法财产。遗赠、赠与等其他方式也要依法作出明确处分。
近几年随着城市化改建,周边农村地区房屋价值升值,在继承方面出现很多矛盾。希望老人对财产的处分应当明确,不要给后代留下纠纷,老人可以通过法律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