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虐待父亲法院判决剥夺其继承权
赵某老伴死得早,有三个儿子。在三个儿子成家以后,赵某和大儿子一起生活,也将自己所住老屋吏给大儿子照管井决定自已死后由其继承。可是大儿子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成家后不仅不赡养赵某,还经常向老人赵某要钱,并且赵某稍有不从,就合遭到殴打。赵某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最后根据继承法关于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的原理,判决确定剥夺他大儿子的继承权,并要求他的欠儿子退还赵某吏管的老屋。
二、继承权丧失有什么影响
(一)继承权丧失对继承人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对于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继承法学原理,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应当溯及到继承开始之时,即视继承人自始就没有继承权。例如,在人民法院判决剥夺继承权以前,不当继承人或占有入就已经分割遗产或占有遗产的,其应当把不当继承或占有的遗产和该遗产所产生的革息交出并返还。
(二)继承权丧失对第三人的效力。如果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以前将遗产转让给第三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要求第三入返还其所受让的遗产,我国继承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我国学术界对此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不能以继承的无效去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二,认为不管第三人所取得的遗产是否善意都应当返还其所得的遗产。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保护合法继承人的利益,又要照顾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则下,法院一般则采取折中原则,即根据具体盾况酌情处理。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否影响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我国继承法对此也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原理,继承人所丧失的是其继承地位.并不涉及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所接收的赠与,而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的赠与又不属于遗产继承的范围,因此.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所接收的赠与不应当因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而返还。
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只是对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而言。在另一继承关系中,继承入仍然可以继承另一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继承权的丧失对于继承人的父母、配偶、晚辈直系血缘的继承权均不发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