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子女对父母进了大部分赡养义务
周靖和黄蓉是一对老夫妻,两位老人养育了三个儿子两个女儿。二儿子周扒皮结婚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其他子女都在外另过。随着父母岁数越来越大,二位老人也经常患病。由于一起共同居住和生活,二儿子周扒皮一家自然对二位老人照顾最多。周靖于2003年去世,不久,母亲黄蓉又中风偏瘫,住院治疗一段时间之后,只得回家养病。二儿子周扒皮对母亲非常孝顺,看到母亲的病情,就在单位申请内退,在家专门伺候母亲,直至2007年母亲去世。母亲去世后,其他几个子女认为父母的房产可以由周扒皮继承,但周扒皮须按市场价平均补偿给每个人。周扒皮认为自己对父母尽了大部分的赡养义务,按照上述方法补偿对自己不公平。
二、遗产是否只能平均分配了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第34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入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根据以上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基本原则是按均等原则。但遇以下情况,则不按均等原则处理:(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2)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那么,怎样理解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周扒皮与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在母亲生病后,在家专门照料老人。可以依法认定周扒皮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同时又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周扒皮应当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