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子死后父亲取走医疗费余款
貂蝉的丈夫吕布因尿毒症术后复发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貂蝉先后四次共计预交了32000元医疗费。5月8日,吕布医治无效死亡,尚结余医疗费23650元。5月14日,吕布的父亲董卓瞒着貂蝉向医院谎称貂蝉丢失了预交金收据,从医院全部领走了预交医疗费余款。后貂蝉得知董卓骗领了自己预交医疗费余款,要求董卓返还,未果,貂蝉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董卓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该23650元。董卓辩称自己对该预交医疗费余款享有继承权,本案案由应定为继承纠纷,然后追加其他继承人为当事人,对此遗产进行分割。
二、父亲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本文认为,本案结余的23650元预交医疗费本为貂蝉与其丈夫吕布的共同财产,吕布死后,虽然董卓对吕布的遗产的部分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本案无法一并处理继承事宜,故应将案由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
董卓对吕布的遗产确实享有继承权。貂蝉与吕布系夫妻,故貂蝉预交的32000元医疗费应为貂蝉与吕布的夫妻共同财产,该23650元预交医疗费结余款也应为貂蝉与吕布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吕布因病死亡,该23650元的一半应属于貂蝉的个人财产,另一半属于吕布的遗产,即11825元为吕布的遗产。吕布生前并未留有遗嘱,故应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其遗产。董卓作为吕布的父亲,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吕布的遗产当然享有继承权。
但是,案由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根据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确定。本案双方争议的关键为吕布冒领该医疗费结余款是否有合法根据。如没有,则董卓冒领该医疗费预交款的行为即应认定为不当得利行为。该医疗费预交款系貂蝉所交,与董卓无关;吕布死后,董卓仅仅是对该预交医疗费的一小部分享有继承权,还包括貂蝉、吕布的母亲和子女对吕布的该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故吕布的遗产在为进行分割前,为貂蝉、董卓、吕布的母亲和子女的共同财产。董卓一人不能独自冒领并将该医疗费结余款据为已有,即董卓的冒领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其行为造成了其他权利人权利受损,系不当得利行为,其应将医疗费结余款返还与貂蝉。
同时,本案不能追加当事人一并处理继承事宜。因为当董卓将医疗费结余款返还与貂蝉后,貂蝉是否会将其他权利人享有的继承份额分割与其他权利人还无法确定,只有当貂蝉确定不分割吕布的遗产时,才产生继承纠纷事宜,故本案不能直接追加当事人。
综上,董卓的冒领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且不能在本案中追加当事人一并处理继承事宜,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