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继承人生前借款有担保人
原告赵子龙与被告赵子龙、借款人李元霸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3日,李元霸向赵子龙借款54000元,并写下一张《欠条》,内容为:“兹有李元霸向赵子龙借款伍万肆仟元正(54000元),三十天内还给,欠款人:李元霸”。赵子龙在《欠条》上写上“担保人:赵子龙”。后李元霸于2013年11月1日病故,该借款未偿还。赵子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赵子龙及欠款人李元霸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儿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认为,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李元霸向赵子龙借款,担保人赵子龙在欠条上签名担保,保证合同成立;由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赵子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赵子龙作为债权人,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有权要求保证人赵子龙承担保证责任,同时,由于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故赵子龙应当对该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赵子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元霸追偿,因李元霸已经死亡,故赵子龙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李元霸的继承人追偿。至于李元霸的继承人是否继承其遗产、继承遗产的范围及对该借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在赵子龙追偿时才予以处理,对原告要求李元霸的继承人与被告赵子龙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