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婿住岳父岳母家40年
赵子龙和妻子韩雪结婚后,住在韩家一套房子(属于韩雪的父母所有)内至今有40多年。其间岳父岳母先后病故,2006年3月韩雪也因病去世。2006年4月,韩雪的弟弟、妹妹向法院起诉,称赵子龙及其子女居住的房子为韩家的财产,要求赵子龙及其子女搬出。赵子龙及其代理人认为,韩雪也有继承权,况且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二、小舅子提起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当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以后,继承人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间限制,实际上涉及到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指继承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继承权,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予以保护的权利。
我国法律对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规定。《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从被侵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被侵害时起,两年内不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其继承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知道其继承权被侵害,则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不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其继承权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本文认为,韩雪的弟妹与赵子龙所争议的房子属于韩雪父母的遗产范围,韩雪的弟妹并没有放弃继承权。某去世后,他们提出诉讼前,尚没有发生侵权情形,因此,该诉讼时效应当从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故韩雪的弟妹请求恢复继承权未超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