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对父母赡养有多有少
赵子龙和西施两人结婚,先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不能照顾两位老人。2005年西施因中风而半身不遂,行动多有不便,赵子龙也年老体衰难以很好地照顾妻子。三女儿同父母居住在一地,于是,三女儿毫无怨言地照顾起父母。2009年两位老人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就相继去世,在分割他们的遗产时,大女儿认为他们姐妹兄弟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儿子认为三姐赡养父母较多,应当多分;二女儿认为弟弟是姜家的唯一男孩,财产应当由他全部继承。为此,他们形成了不同意见。
二、儿女继承份额是否一定均等
本文认为,如果法律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都规定均等,势必会导致一部分人因没有生活能力无法生活或因尽到的义务与权利不符而显失公平,因此,我国法律允许不均等分配,并保护不均等分配。以下就是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的情况:
(一)对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照顾。我国《继承法》第1 3条第2款之所以规定这种遗产继承的方式,日的是通过保护家庭中弱者权利的倾向,以体现家庭在社会中的特殊功能,从而避免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使其生活失去保障。
(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分配方式,能够鼓励继承人在扶养被继承人方面尽更多的义务,发扬家庭中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扶养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
法壁塑》箍蓄函子女具备赡养条件而不赡养老人时,应当少分得或者不分得老人遗产。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促使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也有利于维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的权利。
(四)继承人经协商同意后,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 3条第5款之所以这样规定,更多的是尊重继承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志。只要继承人出于自愿,且有行为能力,他们对自己的继承权就可以自由处置,根据其意愿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
本文认为,根据上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赵子龙的三个女儿和儿子都可以分得遗产,但赵子龙的三女儿对老两口尽的扶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三女儿可以多分。 在农村,尤其是在一些存在重男轻女封建思想的偏远地区,他们认为,只有男性才能继承老人的遗产。殊不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我国男女不仅有同等的继承权,而且女儿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老人的遗产时,还可以多分得老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