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人死后遗赠物不存在
老陈在临终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西屋赠给侄子小刚,但是老陈死后不久,遗赠给小刚的西屋被风吹倒的大树砸坏。于是,小刚提出用东屋代替的要求。但东屋已经由老陈的儿子小陈继承了,不愿交出。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后经过村委会的调解也未能解决。无奈之下,小陈将小刚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认为老陈遗赠的西屋是特定物,是不可代替的。因此,赛 小刚要求用东屋代替西屋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故法院不予支持。
二、可否要求用其他遗产代替
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遗赠物已不复存在,那么受遗赠人是否可以要求以遗赠人的其他遗产作为代替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遗赠物的种类。遗赠物分为可以代替物(即种类物)和不可代替物(即特定物)。
(1)如果遗赠人以种类物遗赠时,则以数量、品种、质量相同的物或金钱遗赠即可。例如,遗赠人以1000斤谷子和5000元人民币为遗赠物均属于种类物的遗赠。如果在继承开始时,指定1000斤谷子和5000元人民币不存在了,可以用另外的1000斤谷子和5000元人民币代替,该遗赠是有效的。
(2)但是如果以特定物(比如房屋)为遗赠时,继承开始时,遗赠人所遗留的财产中已经没有该特定物(比如遗赠人在生前已经转让给他人,或者被国家征用,或者因遇到不可抗拒的天灾将此特定物毁灭等),该特定物就不能以其他物代替。因此,该特定物的遗赠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二)不可代替的遗赠物不存在时效力如何
老刘在生前立遗嘱说,将其祖传的两个花瓶遗赠给国家。但当老陈死亡时, 已将其中一个卖给古董商李某,后来市博物馆要求李某返还该花瓶,并将李某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经卖出的花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此遗赠已失去了效力。因此,市博物馆无权要求李某返还花瓶。
本文认为,如果不可代替的遗赠物全部不存在时,则该遗赠就全部无效;如果该遗赠物部分不存在时,只有不存在的部分遗赠无效,存在的部分遗赠是有法律效力的,受赠人是可以要求接受存在的遗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