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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死后遗赠物不存在 可否要求用其他遗产代替

此文章帮助了312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遗嘱人死后遗赠物不存在

老陈在临终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西屋赠给侄子小刚,但是老陈死后不久,遗赠给小刚的西屋被风吹倒的大树砸坏。于是,小刚提出用东屋代替的要求。但东屋已经由老陈的儿子小陈继承了,不愿交出。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后经过村委会的调解也未能解决。无奈之下,小陈将小刚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认为老陈遗赠的西屋是特定物,是不可代替的。因此,赛 小刚要求用东屋代替西屋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故法院不予支持。

二、可否要求用其他遗产代替

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遗赠物已不复存在,那么受遗赠人是否可以要求以遗赠人的其他遗产作为代替物,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遗赠物的种类。遗赠物分为可以代替物(即种类物)和不可代替物(即特定物)。

 (1)如果遗赠人以种类物遗赠时,则以数量、品种、质量相同的物或金钱遗赠即可。例如,遗赠人以1000斤谷子和5000元人民币为遗赠物均属于种类物的遗赠。如果在继承开始时,指定1000斤谷子和5000元人民币不存在了,可以用另外的1000斤谷子和5000元人民币代替,该遗赠是有效的。

 (2)但是如果以特定物(比如房屋)为遗赠时,继承开始时,遗赠人所遗留的财产中已经没有该特定物(比如遗赠人在生前已经转让给他人,或者被国家征用,或者因遇到不可抗拒的天灾将此特定物毁灭等),该特定物就不能以其他物代替。因此,该特定物的遗赠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二)不可代替的遗赠物不存在时效力如何

老刘在生前立遗嘱说,将其祖传的两个花瓶遗赠给国家。但当老陈死亡时,  已将其中一个卖给古董商李某,后来市博物馆要求李某返还该花瓶,并将李某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经卖出的花瓶,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此遗赠已失去了效力。因此,市博物馆无权要求李某返还花瓶。

本文认为,如果不可代替的遗赠物全部不存在时,则该遗赠就全部无效;如果该遗赠物部分不存在时,只有不存在的部分遗赠无效,存在的部分遗赠是有法律效力的,受赠人是可以要求接受存在的遗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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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继承中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我们都知道见证人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此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单单是指继承人、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与继承人有债务债券关系的人以及与继承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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