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继承人不知可继承遗产惹纠纷
张某夫妇有一个儿子小可,17岁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在这期间张某因病去世,张某的妻子周某认为小可从小就不听话,并且外出打工多年也从未寄一分钱回家,怕小可知道张某去世后与其争夺财产。于是没有将张某去世一事告诉小可,后来带着张某的遗产远嫁他乡。小可知道后,找到周某要求返还其应得的遗产。后经村委会调解,周某返还了小可应得的那部分遗产。
二、谁负有通知继承人的义务
生活中,所有享有继承权的人都有权利参与继承,而参与继承的前提就是知道该继承已经开始。如果继承人根本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则无法参与继承,也不能对其继承权进行处分。因此,通知继承人参加继承就显得很重要。我们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负有继承开始通知义务的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负有通知继承人继承开始义务的人员有:
(1)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即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将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如果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虽然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
(3)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也有义务通知不知道继承开始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通知继承人的方式。我国继承法对通知继承人的方式,并没有作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通常采取书信、电话、电报、捎口信以及登报公告等形式进行通知。
(三)未通知其他继承人的法律后果。从上面分析可知,通知其他不知道继承开始的继承人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继承人均不得在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没有全部到场的情况下单独行使对遗产的任何继承权利。如果继承人背着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擅自分割或处分遗产的,属于侵犯其他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为,该遗产的分割是无效的,如果造成其他继承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