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对父母赡养有多有少
姜某和任某两人于1950年结婚,先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儿子常年在外地工作,不能照顾两位老人。2005年任某因中风而半身不遂,行动多有不便,姜某也年老体衰难以很好地照顾妻子。三女儿同父母居住在一地,于是,三女儿毫无怨言地照顾起父母。2009年两位老人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就相继去世,在分割他们的遗产时,大女儿认为他们姐妹兄弟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儿子认为三姐赡养父母较多,应当多分;二女儿认为弟弟是姜家的唯一男孩,财产应当由他全部继承。为此,他们形成了不同意见。
二、儿女继承份额是否一定均等?
该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分配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的分配时应当均等。这个均等是指不管继承人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如何,都应当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遗产。例如,张某与李某于2007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在3岁。今年,张某不幸在一次事故中去世。如果张某的父母健在,在分配遗产时,其妻、父母和子四个人就应当各自分到张某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张某的父母已不在了,那么,其妻和他3岁的儿子就应当各自分到张某遗产的二分之一。
(二)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如果法律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都规定均等,势必会导致一部分人因没有生活能力无法生活或因尽到的义务与权利不符而显失公平,因此,我国法律允许不均等分配,并保护不均等分配。以下就是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的情况:
(1)对生活中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适当照顾。我国《继承法》第1 3条第2款之所以规定这种遗产继承的方式,日的是通过保护家庭中弱者权利的倾向,以体现家庭在社会中的特殊功能,从而避免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使其生活失去保障。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分配方式,能够鼓励继承人在扶养被继承人方面尽更多的义务,发扬家庭中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扶养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具备赡养条件而不赡养老人时,应当少分得或者不分得老人遗产。这样规定,既有利于促使子女积极履行赡养义务,也有利于维护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的权利。
(4)继承人经协商同意后,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 3条第5款之所以这样规定,更多的是尊重继承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志。只要继承人出于自愿,且有行为能力,他们对自己的继承权就可以自由处置,根据其意愿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
结合上述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姜某的三个女儿和儿子都可以分得遗产,但姜某的三女儿对老两口尽的扶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三女儿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