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继承人突然死亡未留遗嘱
王建林与其妻陈小易离婚,两人所生儿子随陈小易生活。后王建林经人介绍与离异并有一子的李大易结婚,李大易的儿子刘备当时只有5岁。婚后两人没有再要小孩。之后二人从摆地摊卖衣服做起,通过辛勤的劳动,两人在1996年建立了一个服装公司。在两人不断努力下,2002年时家庭资产已达到了上千万元。此时王建林有了婚外情,和妻子的感情变差。王建林在2006年写了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的40%给婚外情人,30%给和前妻所生的孩子,30%给李大易及李大易的儿子。2007年,王建林遇车祸身亡,众人为遗嘱产生了纷争。王建林的婚外情人和前妻要求按照遗嘱分财产,而王妻认为财产是自己和王建林共同创造的,并不全部都是王建林的遗产,为此,李大易诉至法庭。
二、遗产的范围应该如何确定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第3条列举了遗产的范围:(1)公民的收人;(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具体到每个公民,在其死亡时,应如何确定遗产的范围?
(一)将死者个人财产从家庭中分割开来。死者死前与其他家庭成员生活在一起的,或曾生活在一起,家庭财产未曾分割过的,应首先把死者在家中的个人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分割出来的属于死者生前的财产,就是应继承的遗产。
(二)夫妻中一方死亡的,应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属于死亡配偶一方份额的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分割出的部分加上死者个人的其他财产,就是应继承的遗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分清哪些是婚前个人财产,哪些是婚后共同财产。第三,分清死者生前拥有的财产,哪些可以继承,哪些不能继承。比如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凡属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一概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至于继承人能否继续使用,则要由死者所在的有关组织作出决定。另外还有房屋,凡属私有房屋,当然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如果是承租国家房屋,即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分配的房屋,不享有产权,每月缴纳租金的房屋,公民只有租赁权而无所有权,因此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继承。能否继续租赁,根据政策规定进行。
本文认为,王建林将自己和妻子共同的财产都作为自己的遗产加以分配是不对的,侵犯了其妻子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其遗嘱处分其妻子财产部分是无效的。王建林和李大易如无约定,则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建林死后应将婚后全部财产的一半划归李大易所有,余下的一半方能作为王建林的遗产,按照他遗嘱中的意愿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