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后再婚
黄某某与谢某某于1950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名叫黄小套。黄小套3岁时,黄某某与谢某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黄小套由母亲谢某某抚养。谢某某后嫁给了张吕杰,张吕杰没有其他子女。黄某某也与他人再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1995年,张吕杰和谢某某相继去世。黄小套继承了继父张吕杰和谢某某所留遗产。2008年,黄某某因病去世,黄小套主张继承黄某某的遗产。而黄某某的两个儿子认为黄小套与其母亲及继父张吕杰生活,并继承了继父张吕杰的遗产,无权再继承生父黄某某的遗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那么,继子女除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二、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双份遗产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其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的关系,这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同时,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并不影响继父母与自己的亲生子女,以及继子女与自己的亲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所以,我国法律进一步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本案中,黄小套幼年时即随母亲与继父张吕杰生活,张吕杰与黄小套之间具有抚养关系,黄小套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同时,黄小套又是黄某某的亲生女儿,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因以上继子女关系的存要在而受到影响。因此,黄小套在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后,还可以继承生父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