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遗嘱执行是指有权执行遗嘱内容以实现遗嘱人意愿的人。遗嘱执行人一方面要执行遗嘱实现遗嘱人的意愿,另一方面要保障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使其继承权得以实现,因此,在遗嘱继承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遗嘱执行人要独立地管理遗产并依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生活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执行人并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当然,拒绝履行遗嘱执行人职责或有不当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等重大事由的,可认为遗嘱执行人放弃或丧失遗嘱执行人的资格,可由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履行相应职责。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 :“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据此,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指定其信任的人执行遗嘱。遗嘱人也可能没有指定执行人,或者执行人不具备条件,或者不接受指定。因此,遗嘱执行人的产生就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法定继承人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自己的遗嘱。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执行遗嘱时,则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也可以通过协商推选其中一人或数人作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
(二) 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如指定最信任的亲属、朋友等。继承人之外的人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 一是要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二是被指定的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
(三) 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 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为遗嘱执行人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接受指定或拒绝指定 。 如果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拒绝指定,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执行遗嘱,而且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充当或者不愿充当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就是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指继承开始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
二、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的具体体现,是由遗嘱执行人的任务所决定的。我国继承法上对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未作明确的具体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遗嘱人完成其任务的需要来看,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应有以下几项:
(一) 查明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二)明确遗嘱人以遗嘱方式所加以处分的遗产范围、价值,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三)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四) 清偿债务。
(五)按照遗嘱的指定将遗产最终转移给继承人。
(六)排除各种妨碍。
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中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继承人赔偿。遗嘱执行人因其故意或过失而给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造成损害的,也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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