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继承人留下不易分割的遗产
遗产的分割不仅应当在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上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而且在具体分割遗产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遗产的合理分割,以便于继承人充分利用遗产。对于实物、存款等可以分割的遗产,直接进行分割即可。但是对于像房屋、机器设备这些价值较大,而又不宜分割的遗产,应当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不宣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二、不易分割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不易分割的遗产的继承,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变卖不宜分割的遗产后,分割价金。如果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或者继承人都不愿取得该种遗产,则可以将遗产进行变卖.朋价金。然后由继承人按照自己应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使用变价分割的方式分割遗产,实际上是对遗产的处分,所以,遗产的变价应当经过全体继承人的同意。例如,杨某遗留的遗产中有一头耕牛,而杨某两个儿子都已有耕牛,于是经过协商,他们将耕牛卖给他人,得到3000元后,两个儿子各得1500元。
(二)继承人中的一人取得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对其他继承人进行经济补偿。对于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然后,由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额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如果继承人中有多人愿意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而又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根据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和更好的发挥遗产的效用,确定给某个继承人。例如,杨某去世后留有7间房屋.他的两个儿子各分得3间半。因为半间房的归属问题,两兄弟产生了争执,最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因哥奇娶儿媳妇需要用房,于是哥哥多分得半间房屋,哥哥再将其多分的半间房屋折算出价款,补偿给弟弟。
(三)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对不宜分割的遗产留下作为继承人共有的遗产。各继承人都有意取得该不宜分割的遗产,而且任何继承入取得该遗产后,都会对其他继承人的生产或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或者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以将该遗产保留为共有财产,由各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其共有份额按照应继份额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