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如何区分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
家庭共同财产通常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定家庭共同财产:
1、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构成家庭共有财产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3、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判定家庭共有财产考虑的因素
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判定,一般可以考虑一下三个因素;
1、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共同生活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是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如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共同劳动、共同经营,或共同接受赠与;
3、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家庭财产共有的约定,如约定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一般来源,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为共同共有。但是,如果共有人事先约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就构成按份共有,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得财产;如果共有人不能证明按份共有,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各自应得份额不明确的,则按等额原则处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一方之外的财产,夫妻之间有其他约定的除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据此,除法律确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均应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均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二、共有的遗产如何分配
对共有性质的遗产的分配可以按下列情况处理。
1、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比例分出配偶的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6、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7、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8、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9、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配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10、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纠纷的解决: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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