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具有哪些特征
(一)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
在公民死亡前,其拥有的一切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财产。只有在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才转化为遗产。任何人都无权提出继承生存公民的财产要求,否则,构成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害。
(二)遗产具有财产性
依现代继承法理念,继承人仅对被继承人遗留下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享有。而所谓的财产性权利,通常谓以有金钱上之利益为标的的权利[3],简单说来,就是指在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具体量化以金钱价值出让或转变为金钱的权利。
(三)遗产具有内容上的限定性
专属于被继承人人身之权利或基于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而存在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也就是说,遗产仅仅是指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性质并非不可转让和继承,但由于经济政策上的原因被法律禁止继承
(四)遗产具有范围上的专属性
能够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即不能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否则,构成对他人财产权利的侵害。所以,继承开始后,应首先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剥离出来,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是继承的客体。
二、遗产继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遗产继承时应注意的问题很多,主要集中在财产认定、分割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1、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法。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法。商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然后在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继承开始后,首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然后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最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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