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赠予过户办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房产属于不动产,在办理赠予时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赠予过户,进行房屋赠予过户;否则,属于无效赠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房屋赠予过户,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房屋赠予过户,但赠予人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房屋赠予过户。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及《云南省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房地产赠与归属于房地产交易范畴。作为赠与房屋的受赠人到房管部门办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公证机关出具的赠与公证书;
3、原《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
4、赠与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共有人);
5、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房地产评估报告。
房屋赠予过户中的税费征收,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房屋产权继承登记流程是什么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条例》
4、建设部、省、市、县(区)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方面的法规文件。
(二)、申办条件
1、 继承人(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 无查封、抵押等法律规定的限制条件。
(三)、提供的证件资料
1、 当事人提供书面申请;
2、 填写《房屋登记申报审核表》(房管中心提供);
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 《公证书》或有关法律文书原件;
5、 农房或非住宅房屋须提供变名后的《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 农村房屋要提供房屋所在村、镇的有关同意意见。
7、 继承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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