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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继父母关系子女已成年 继子女可否继承继母的遗产

此文章帮助了585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

老人张某,育有三子均已成年,老伴去世后与李某结婚安度晚年。张某、李某结婚十年后,张某去世,留下婚内所购的一套房产。张家三子对待李某视同生母赡养如初,三年后,李某去世。三子对其生养死葬,恪尽孝道。李某在与张某婚前有一养子郑某,李某去世后,要求继承继母李某的全部遗产,其中包括张某所购房屋的四分之三。张家三子不同意,养子郑某起诉到法院。

律师观点: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也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理解不一:有的认为是特指在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未成年的子女,扶养关系特指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有的认为是指对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包括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已经成年的继子女。

扶养关系泛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即包括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个条文中的扶养,也是泛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助供养义务。

更重要的是,这个条文确立了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强调继承人继承权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其对被继承人的特定贡献,弱化其亲属身份特性。第十四条确立了继承人以外的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继承关系。

从法律文化和公序良俗角度理解,再婚家庭的继父母子女就是一家人,所有的情感恩怨都会被理解为家庭纠纷。现实社会,老年人再婚已经是一种很常见的社会现象。老人再婚以后,有些成年子女出于对自己父亲或母亲的亲情,对继父或者继母也会尽赡养义务,甚至当成亲生父母对待。

如果把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仅仅理解为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把成年继子女排除在外,使得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不具有一家人的法律内涵,成年继子女即使对于继父母尽到了赡养义务,也只能被当成人外人对待,这就使原本不好融合的再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雪上加霜,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也有违公平的社会公序良俗。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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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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