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老人去世留下两套房保姆要分

广州的陆老伯是一位省直机关的离休干部,生前结过两次婚,有三个子女,2011年以86岁高龄去世了,而两个孩子也已经先于他去世。2014年,陆老伯留下的位于越秀区东湖附近两套房子却引发官司。从2001年开始,陆老伯的生活起居主要靠保姆李姨照顾。而此番争夺房产的,正是李姨,她向法院提交了3份自书遗嘱,要求分得三房一厅那套房。法院经查发现,李姨持有的3份遗嘱内容一致,都是:“我有房子130平方米,东边是三房一厅,大约69平方米,西边是二房一厅大约是61平方米,二房一厅给女儿。把我住的三房一厅遗赠送给保姆李姨,她照顾我终生,作为回报,任何人不得与保姆李姨争夺。陆×× 2008年5月12日”。但陆老伯的三女儿阿英不同意,她认为,老父亲同一时间写了3份遗嘱的做法不合常理,而李姨实际上还在一家饮食公司上班,做保姆也只是兼职小时工,而2008年陆老伯已经在ICU病房,无需保姆贴身照顾。日前,广州中院对这起遗嘱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在当时有痴呆表现,不具备书写能力,或具有抄写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这些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了保姆的全部诉求。
生前若有遗嘱,什么情况会导致遗嘱无效
我国《遗产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