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振宁遗产分配分割完毕
中华网讯:杨振宁遗产分割完毕,妻子翁帆获得了一座别墅的使用权,杨振宁与前妻子的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将获得现金资产。翁帆获得的是北京某高校专门给杨振宁建造的一座三层小别墅,并位于该高校附近,属于稀缺的高价值房产,但是这座别墅杨振宁只有居住权,产权还是归大学所有。
无数网友纷纷表示赔大发了,关键是这栋别墅是大学产权,杨振宁仅享有使用权,怎可计入遗产,私相授受,慷国家之慨?重点是仅有使用权,学校想何时收回都可以的,所以网友们大呼,这是最失败的一次投资。
遗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对于杨振宁的遗产分配问题,很多人都表示接受不了。杨还没死怎么就分配起遗产来了?身为配偶的翁帆与杨的子女属于同一顺位继承人,结果只分得一套别墅使用权?是不是太不公平?
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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