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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去世7子女未分割房产 四儿媳将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

此文章帮助了411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老父去世7子女未分割房产

刘X原是重庆渝北区人,共有7个子女,生前有农村房屋一套,但未分家析产。1998年,刘X去世。因父亲刘X生前未立遗嘱,兄妹7人便口头商量将这套房屋交由老四刘XX居住。2010年7月,当地镇政府将辖区农村房屋报请房管部门进行登记。为了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登记材料,刘XX和妻子杨XX在其他兄妹6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拟了一份继承协议递交至村委会。按照该协议,刘X遗留下的这套房屋由刘XX、杨XX夫妻二人继承。村委会未经调查核实,采信了继承协议上的内容,并出具了杨XX夫妇为刘X房屋法定继承人的证X书。

于是,杨XX夫妇将继承协议、村委会出具的证X书及以杨XX名义所作的“具结保证书”等材料上报镇国土所审查。审查通过后,镇国土所将材料上报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接收材料后,在未认真核实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认定杨XX是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将房屋变更登记到杨XX名下,并向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

后来,刘立志、刘立学等兄妹6人发现后,认为杨XX夫妇虚构继承协议,相关部门审查不严,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颁发的房产证应属无效,告上法庭,要求判决撤销错误登记,停止侵害行为。

法院判决:房管局撤销对房屋的错误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重庆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杨XX登记颁证行为所依据证X材料的基础事实不具客观真实性。而房管局在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核查义务,既未核实房屋原权利人刘X的子女情况,也忽略了杨XX在法律上无继承权的事实。故房管局向杨XX颁发房地产权证主要证据不足,刘立志等人与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所涉房产存在继承利害关系,其诉讼请求正当、合法。

律师说法:房产继承过户的正确顺序是什么

首先,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其次,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领表——收费窗口交费—收件窗口交件—发证窗口领证。

最后,领取房产证。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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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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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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