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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老人患上痴呆症 其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305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丈夫去世后老人患上老年痴呆

家住闸北区的单阿姨年逾80岁,生育有三女一子。单阿姨的丈夫已于2004年去世,去世后子女曾表示放弃继承权,全部财产由单阿姨继承。2012年单阿姨死亡,四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其子拿出单阿姨于2007年自书的遗嘱一份,内容为:单阿姨死后将全部遗产均留给儿子,三个女儿不享受遗产份额。三个女儿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认为单阿姨自丈夫死后,精神抑郁,从2005年开始就经常精神恍惚,出现了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的症状;并于2007年突发脑梗住院直至去世。因此,在住院治疗期间,单阿姨意识不清,不可能书写遗嘱,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法院判决:该份遗嘱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院调取单阿姨的病历,病历上反映单阿姨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晰,说明其立遗嘱时,并不能明确、清楚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立遗嘱能力,因此,该遗嘱无效。

律师说法:立遗嘱需要什么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 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以上就是“丈夫去世后老人患上痴呆症 其自书遗嘱是否有效”的案例内容,您明白了吗?小编提醒,立遗嘱是大事,为了避免将来遗嘱效力出现瑕疵,当事人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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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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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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