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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婆婆却不让继承遗产 养老保险金可以继承吗

此文章帮助了553人  作者:上海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丈夫去世婆婆却不让继承遗产

两原告与三被告分别是陈列宾配偶、女儿、母亲、长子、次子。2016年6月26日,陈列宾跳楼自杀身亡。其生前于2009年10月20日在天长市社保中心缴纳自1996年至20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根据规定,上述遗产需要两原告与三被告共同领取,但三被告无故不同意领取,两原告现已无生活来源。

法院判决:原告王某乙一次性分得陈列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14264.5元,原告王某甲一次性分得14152.25元,被告曹某一次性分得14152.25元,被告陈某甲一次性分得3500元,被告陈某乙一次性分得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因此被继承人陈列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25529元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25529元应当先析出一半即12764.5元归原告王某乙所有,另外一半产生法定继承的效力。《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原告王某甲尚未成年,无劳动能力,被告曹某年事已高,且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院酌定原告王某甲、被告曹某各享有被继承人陈列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另外一半的4132.25元,原告王某乙、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各享有另外一半的1500元。

因丧葬费2000元系被继承人陈列宾死亡后产生,不属于遗产,不发生继承的效力。又因被告陈某甲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操办并支付了丧葬费,因此被继承人陈列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丧葬费2000元归被告陈某甲所有。被告陈某甲实际支出的费用超出发放的丧葬费2000元,其要求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抚恤金中扣除超出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被抚养人的生活补贴,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亦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因抚恤金兼具生活补助及精神抚慰两种特性,又因原告王某甲年幼,被告曹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被继承人陈列宾对原告王某甲及被告曹某是享有抚养义务的人,在分配时应优先予以考虑。又因该笔抚恤金20040元远远不够原告王某甲、被告曹某的生活费用,因此,本院酌定原告王某甲、被告曹某各享有抚恤金20040元中的10020元。

律师说法:养老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2015年01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方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另外,职工如果未领够139个月即死亡,养老金余额可继承。

①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②个人工资超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也就是个人账户中的钱分139个月发完,按照60岁退休计算,职工领自己的钱要到71.5岁才能领完,在此之前死亡的,个人账户里的余额都可继承。

此外,《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还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同时继承人还可领取一次抚恤费和丧葬费。

以上就是“丈夫去世婆婆却不让继承遗产 养老保险金可以继承吗”的案情介绍,您了解了吗?更多相关知识,您可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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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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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绍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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