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指的是什么?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的语源来自马法,原意为“无遗嘱的继承”。但从法制史上说,法定继承早于遗嘱继承,它是原始社会后期最先在习惯法上确立的制度。早在《汉穆拉比法典》中,法定继承就已初步成形,内容大体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于家庭成员之内,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剥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罗马法时期,法定继承制度渐趋完备,在《优士丁尼法典》中详尽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额、代位继承等。近现代资本主义各国都存在法定继承制度,只是两大法系略有差异,英美法系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而大陆法系各国主要继受罗马法,大多以法定继承为主。
我国古代的继承主要是法定继承,着重于祭祀和身份,以嫡长子继承为主,女子一般无继承权,根据宗法关系来确定继承的范围,是宗法制度的继承。尽管也存在遗嘱继承的现象,但遗嘱继承仅限于财产的继承,继承标的少于法定继承。直至近代,我国的继承制度才在本质上有了新的发展,实行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继承,从而遗嘱继承也成为继承的重要方式,并且遗嘱继承也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法定继承也仍为继承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50年的第一部婚姻法中就规定了近亲属间的法定继承权,其后在法律实务中特别重视法定继承。现行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也对法定继承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我国现行的法定继承制度。
二、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
在大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
(一)配偶。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二)予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台湾继承法的规定不同的是,大陆继承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且无需经过准正或认领等程序:同时大陆还有条件的承认继子女的继承权,即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享有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生父母对亲生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不论该子女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这一点与台湾的规定有所不同。同时大陆继承法还规定继父母对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而台湾法是不承认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的;
(四)兄弟姐妹。在大陆,能够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而且还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继外祖父母。
(六)符合法定条件的儿媳和女婿。儿媳、女婿属直系姻亲,他们本没有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权利,但大陆继承法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突出特点,而台湾继承法则无此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