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遗嘱是不会被公证的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为了证实其所立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合法的行为,立遗嘱人应申请遗嘱公证,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遗嘱,公证机关不予公证:
1、立遗嘱人的身份属实,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3、立遗嘱人能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立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5、立遗嘱内容清楚、文字表述准确、内容完备、有立遗嘱人的签名、立遗嘱的日期齐备。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立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二、公证遗嘱该提供哪些材料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已出境的,提供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遗嘱涉及的财产清单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3、遗嘱书。
4、遗嘱公证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包括: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居所地、家庭状况、工作单位、遗嘱涉及的财产状况等);
5、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