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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遗产继承时可以多分吗?

此文章帮助了349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王某生育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离异后与张某结婚。1988年王某患癌症,经医疗无效,于同年10月病故,留下价值10万元的遗产。当时,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但小女儿王萍年仅12岁,正在上中学,现由姑姑王琳监护抚养。玉萍年幼正在求学,既无直接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就此,王萍的监护人王琳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在财产分配上给予照顾,多分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留下遗产较多,按继承人数均分能得到的份额就足以满足王萍的学习生活需要,所以没有必要超出其他继承人太多。故最后遗产分配结果是,王某的妻子张某以及两个儿子各分得2.3万元,王萍分得3.1万元。

律师解析: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且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多分。按法定继承原则在适用这一款时,一定要注意到受照顾的继承人必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继承人的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特殊困难不是指在继承人中一般地比较哪一个人的生活困难-_些,而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所以给予一定的救济。二是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是缺乏劳动能力导致继承人的生活特别困难,如果继承人是有劳动能力的,就不能适用这一条款。所以这种继承人一般都是老弱病残的情况。

多分遗产应该如何操作,这不能过分机械,要根据遗产总额和需要照顾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按法定继承一般以使该继承人能保障其基本生活为原则标准。如果遗产不多,就应加大其继承遗产的比例,使其生活的基本要求能得到满足。如果遗产数额较大,按继承人数均分能得到的份额就足以满足该继承人生活的基本要求,那么就没有必要超出其他继承人太多,只要稍加照顾就可以了。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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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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