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生育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离异后与张某结婚。1988年王某患癌症,经医疗无效,于同年10月病故,留下价值10万元的遗产。当时,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但小女儿王萍年仅12岁,正在上中学,现由姑姑王琳监护抚养。玉萍年幼正在求学,既无直接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就此,王萍的监护人王琳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在财产分配上给予照顾,多分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留下遗产较多,按继承人数均分能得到的份额就足以满足王萍的学习生活需要,所以没有必要超出其他继承人太多。故最后遗产分配结果是,王某的妻子张某以及两个儿子各分得2.3万元,王萍分得3.1万元。
律师解析: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且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多分。按法定继承原则在适用这一款时,一定要注意到受照顾的继承人必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继承人的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特殊困难不是指在继承人中一般地比较哪一个人的生活困难-_些,而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所以给予一定的救济。二是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是缺乏劳动能力导致继承人的生活特别困难,如果继承人是有劳动能力的,就不能适用这一条款。所以这种继承人一般都是老弱病残的情况。
多分遗产应该如何操作,这不能过分机械,要根据遗产总额和需要照顾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按法定继承一般以使该继承人能保障其基本生活为原则标准。如果遗产不多,就应加大其继承遗产的比例,使其生活的基本要求能得到满足。如果遗产数额较大,按继承人数均分能得到的份额就足以满足该继承人生活的基本要求,那么就没有必要超出其他继承人太多,只要稍加照顾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