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胡某的爷爷奶奶将名下的8套房产分别赠与他和弟弟,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来爷爷奶奶相继过世,赠与的房产便由他们兄弟二人管理使用。此处房屋的归属已经经过了公证。现阶段,因该处房产处于城市规划的拆迁范围,胡某兄弟二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此举遭到了胡某叔叔的阻止,其叔叔认为该房产应归其继承。
就此,胡某的叔叔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继承8套房屋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爷爷奶奶与胡某的赠与合同是依法成立,赠与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该财产不应作为赠与人的遗产。故判决8套房产归胡某兄弟二人所有。
律师解析:
该案例涉及到对赠与协议效力的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这8套房产应归胡某兄弟二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胡某的爷爷奶奶生前将自已所有的共同财产依法赠与给他们二人,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且依法办理了公证,该部分财产已不是赠与人的遗产,不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其叔叔该房产系父母遗产应由其继承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