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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效力,已赠予他人房产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此文章帮助了535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08年,胡某的爷爷奶奶将名下的8套房产分别赠与他和弟弟,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后来爷爷奶奶相继过世,赠与的房产便由他们兄弟二人管理使用。此处房屋的归属已经经过了公证。现阶段,因该处房产处于城市规划的拆迁范围,胡某兄弟二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此举遭到了胡某叔叔的阻止,其叔叔认为该房产应归其继承。

就此,胡某的叔叔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继承8套房屋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爷爷奶奶与胡某的赠与合同是依法成立,赠与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该财产不应作为赠与人的遗产。故判决8套房产归胡某兄弟二人所有。

律师解析:

该案例涉及到对赠与协议效力的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这8套房产应归胡某兄弟二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胡某的爷爷奶奶生前将自已所有的共同财产依法赠与给他们二人,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且依法办理了公证,该部分财产已不是赠与人的遗产,不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其叔叔该房产系父母遗产应由其继承的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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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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