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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婆状告儿子要求遗产分割,配偶去世遗产如何分配?

此文章帮助了360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6年前,老伴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对老伴走后留下的房子,许阿婆想给房子办理房产证,但几个儿子考虑到房子是自建房等因素,并不支持阿婆办证。由于没有继承人签名,相关手续无法办理,阿婆无法顺利办证。一气之下,去年年底,她把儿子们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对房子进行依法分割。

法庭上,儿子们承认,房子的所有权人是父亲,母亲是房子的共有人。老四提出,房子应先分一半价值给母亲,余额作为遗产继承,另外,母与父共同生活应多分,老二未尽抚养义务应少分或者不分。由于无证据证明老二不尽义务,老四的说法没有被法院采信。

经许阿婆申请,南靖法院委托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房子价值12515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既然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将房产一半价值分出给共有人,另外一半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阿婆与丈夫共同生活,可以适当多分,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根据鉴定结论,该房产现有价值为人民币125150元,阿婆先分得50%份额,即62575元,另外50%作为遗产,由阿婆分得12575元,五子各分得10000元。鉴于阿婆分得的份额比例较大,且该房屋实际由其居住、使用,因此,该房屋确定归阿婆所有为宜;但阿婆应支付五子每人10000元。

律师解析: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第一顺序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故本案中,阿婆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后因为作为妻子,阿婆和5个儿子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共同继承另外的50%。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现实中经常忽略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对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的情况。此情形下,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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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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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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