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有哪些?
继承权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的具体权利: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受侵犯时的恢复请求权。
(一)接受、放弃继承的权利
接受继承的权利,是指继承人有权就同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为意思表示。尽管在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都有权继承遗产,但并不是必须参加继承,而是要以继承人是否表示接受继承作为确定其最终是否得到遗产的依据。表示接受继承的,便实际参加继承进而取得遗产。
放弃继承的权利,是指继承人有权就不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为意思表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就由客观意义上的权利变为主观意义上的权利,因而继承人便可能支配该项财产权利,既可以接受,亦可以放弃。
(二)取得遗产的权利
取得遗产的权利,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并表示接受继承,即有权直接参加遗产分割,依法律规定或按照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中应当由其继承的份额。
(三)继承权受分割时的恢复请求权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又称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发生继承权侵害情形时,真正继承权人所享有的请求侵害人或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将自己的权利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
二、服刑人员是否有继承权?
服刑人员有没有继承权主要看其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继承法》有关法律所列举的四项内容,即: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从上面的描述知道,服刑人员如果是因上述行为被判处刑罚,则没有继承权。否则,继承人因犯有其他罪行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至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时,都不丧失继承权。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权纠纷的案件时,不能因某继承人暂在服刑而取消其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