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分配为何如此复杂?
(一)财产形式的复杂化
因为对于现金、房子、车子都属于明确存在,有登记备案可查,易评估,易分割或者分割不会导致价值贬损。这些财产即使不订立遗嘱,法定继承相对来说也会比较清晰。但对于股权来说,尤其是家族产业的股权,如果分割过多就会导致控股权的变更或丧失,导致企业经营决策的失常。而债权的隐匿性很强,加上诉讼时效较短(一般只有两年),如果被继承人本人不加以明确,很可能因继承人并不知情而丧失。而且,当今经济关系的复杂化,很多权利关系都是相互的。
(二)家庭关系的复杂化
由于离婚、同居关系的普遍,导致家庭关系越来越复杂,数任配偶,再加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同居者,使得建立于家庭关系上的财产关系也更为复杂,而富人、名人在这方面的表现尤为明显。
(三)健康问题的复杂化(多份遗嘱)
健康问题的复杂化使很多人在死亡的边缘重新起死回生,这样,生命垂危之前所立遗嘱很可能会被新遗嘱取代,而如果有些人病情反反复复,经历更多的世态人生,就可能对遗嘱做出多重修改,出现多份遗嘱的情况。香港龚如心案即因此而起。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出现多份遗嘱的,以有效的最后一份遗嘱为有效遗嘱。
二、遗产分配要注意什么?
(一)先析产后继承
所谓析产,俗称分家。遗产分配时,先把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出来之后才能作为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按我国《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注意保留胎儿的特留份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说“胎儿”俗称“遗腹子”。我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分割遗产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
我国《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