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遗嘱的常见误区
1、立了遗嘱,万事大吉。
有了遗嘱,并不意味着立遗嘱人的意愿就能全部实现。
2、立遗嘱不是自己的事,遗嘱得被儿女们接受。
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是有效的。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的同意。
3、儿女们不到齐,遗嘱没法立。
立遗嘱不需要孩子们到场,事先也不必非通知他们不可。但继承时,应当让所有继承人到场。
4、只要是老人的血脉就得有一份。
法定继承人中,不包括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因此第三代不能成为遗嘱继承人。
二、不识字的老人如何设立遗嘱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形式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不识字的老人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故无法设立自书遗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代书遗嘱、见证遗嘱或公证遗嘱。
1、设立代书遗嘱,应按以下程序进行:邀请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的设立过程,由其中一人执笔,你母亲口述遗嘱内容,由代书人进行记录。最后,由你母亲按手印确认,并由其他见证人签字确认。在选择见证人时,要注意见证人应当与立遗嘱人及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如不能有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并且保证见证人能够在继承人发生继承纠纷时出庭作证。若选择见证人不慎,将会影响遗嘱的效力。
2、设立见证遗嘱,要由两名以上律师作为见证人及代书人。律师作为代书人及见证人,可以运用其法律知识,保障遗嘱在设立程序、遗嘱形式、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几个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减少将来在继承诉讼中的争议点。而且,律师也能够在将来的继承纠纷诉讼中,作为遗嘱继承人的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委托律师设立见证遗嘱费用较高,可视个人经济状况而定。
3、设立公证遗嘱。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立遗嘱人必须带遗嘱文本、户口簿、工作证、产权证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员前往立遗嘱人所在地办理。但不管在何处办理,遗嘱人都要当着公证员的面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经公证处审核符合公证条件的,由公证处委派公证员为立遗嘱人设立公证遗嘱,并制作公证书。遗嘱不仅可以公证,还应当提倡将遗嘱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