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书遗嘱有效的条件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包括以下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人对于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法律对自书遗嘱的要求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三个:1、亲笔书写;2、签名;3、注明年、月、日。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要求,也不要求有见证人见证。
二、日记能否取代自书遗嘱
死者在日记中对于身后财产作出的处理是否遗嘱需要重点审查的一个问题是该遗嘱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由于遗嘱是对于身后财产作出的重大处理,关涉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
自书遗嘱必须在抬头部分写明是遗嘱,并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遗嘱的年、月、日,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应认定为遗嘱。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据此,个人认为死者生前的日记及书信有记载时间与签名,虽然形式上与自书遗嘱有些不同,但日记及书信中的内容是死者的真实意思,应该认定日记及书信中关于死者死后个人财产的处理方式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