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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如何,放弃继承权的期限是多长

此文章帮助了218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放弃继承权的效力如何

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1、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2、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3、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二、放弃继承权的期限

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这一规定,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作出。继承开始之前,继承尚未开始,不存在放弃继承的问题。因为,这时继承人只是具有一种期待权,即将来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因此,假如某些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曾向其他法定继承人作出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但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没有重申这种意思表示,应当视为接受继承。而遗产处理之后,继承人当然不能再放弃继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继承法》一般都对放弃继承的期限作出具体的规定。如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期限从被继承人死亡后六个月为之。《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规定,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权利,经过法律为不动产物权所规定的最长的时效期间而消灭。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认为继承的抛弃应当在继承人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两个月内为之,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抛弃继承权的,事后纵为抛弃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放弃继承权的期限的起算点是从继承人“知悉”继承的事由起计算,如日本、瑞士和我国的台湾。但也有的国家主张,继承期限的起算点从继承开始时计算,如美国。我国《继承法》在放弃继承的起算点上,也采取了此种立法。笔者认为,这种规定的优点在于操作性比较强。因为在继承人有数人的情况下,由于各继承人知悉的时间有先有后,故起算的日期也各不相同。假如继承人中有的对继承开始的事实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知悉,其知悉过程就可能达数年之久。这样给司法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我国现行《继承法》将放弃继承的期限规定为从继承开始起到遗产处理,在这一期间只要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则一律视为接受继承。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那些由于与被继承人分居两地,尚未知悉其继承已经开始的继承人的利益,而且由于我们国家的财产继承制度是把限定继承作为一项原则来运用的,死者债务的清偿限定在死者遗产实际价值总额的范围内。因而将没有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的处理办法,不会伤及任何继承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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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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