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继外祖父母。
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二、继承遗产中父母包括哪些人
1、生父母。生父母对其亲生子女的遗产有继承权,不论父母是否离异,也不论该子女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但亲生子女已由他人收养的,父母对其遗产无继承权。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的子女与生父母恢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有权继承该子女的遗产;被收养的子女与生父母未恢复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生父母对该子女的遗产仍没有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生父母为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是依相互间的血缘关系确定的,并不以生父母是否抚育过子女为条件。
2、养父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养子女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养父母也有权继承养子女的遗产。当然,养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也可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在养子女死亡前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为何,也不论解除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是否与其生父母恢复权利义务关系,收养人均无权继承其遗产。
3、继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在继承法上的关系依相互间的扶养关系而定,而不依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而决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未形成实际的扶养关系,则继父母无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
与继子女具有“双重继承权”一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既可以继承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遗产,又可以继承亲生子女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