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失效的形式原因
因为不同类型的遗嘱,形式上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要进行分类说明。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1)非亲笔书写;(2)缺少签名;(3)缺少年月日的。
3、代书遗嘱。(1)见证人不足两人;(2)虽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但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3)不是由见证人之一代笔;(4)未注明年月日;(5)缺少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1)见证人不足两人;(2)虽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但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5、口头遗嘱。(1)见证人不足两人;(2)虽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但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二、遗嘱失效的非形式原因
1、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遗嘱是以立遗嘱人能进行有效的意思表示为前提,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形成有效的意思表示,因而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是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准。
2、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全部或部分转让了所有权,立遗嘱人不再具有对物的完全处分权。
(2)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根本不归立遗嘱人所有,那么遗嘱中涉及到的对这部分财物的处分自然也就没法实现。此处应特别注意区分夫妻共同财产。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
最常见的是《继承法》第19条规定的“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违反此条规定,首先会划出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经济来源的继承人应享有份额。然后再对剩余的部分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