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二、遗嘱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1、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2、 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
3、遗嘱的客体存在瑕疵而导致遗嘱无效
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
5、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6、存在多份遗嘱而导致部分遗嘱失效。如果多份遗嘱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并相互补充,则各自都有法律效力。
7、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失效。
8、清偿债务导致的遗嘱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