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谓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适用转继承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在具备转继承的条件,适用转继承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
二、转继承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
一种意见认为,转继承是遗产继承权利的转移,转继承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无关。《继承法意见》明确将转继承定义为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表示放弃继承,其放弃的也只是继承权而不是所有权。继承权是基于亲属关系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权,并不与其配偶发生所有权的共有关系,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应将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被转继承人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意见认为,转继承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转继承财产应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这一观点最直接来源是我国《物权法》第29条,其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权利就已经转化为其财产所有权。
两种意见均有其合理性,且均有相应条规予以支持。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转继承属于权利移转,转继承遗产不应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转继承虽在法律中无严格定义,但其具体内涵已在《继承法》意见中陈述得较为明确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转继承作为继承行为的特殊情形,同样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其产生原因便是遗产未予分割,继承人未实际取得所有权。若继承人已经获得遗产所有权,那转继承本身便失去其存在的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