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1、公证遗嘱。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为公证遗嘱。由于其真实性最强,因此国家鼓励公民采用此方式订立遗嘱。
2、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制作遗嘱的一种形式。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在遗嘱人不会用文字表达或因故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下,请他人代为书写遗嘱的形式。
4、录音遗嘱。运用录音的手段记录下的立遗嘱人的意志的遗嘱。此种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
5、口头遗嘱。由立遗嘱人口头表达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二、遗言和遗嘱是一回事吗
遗嘱不是遗言。有这样想法的朋友实际上是一种误解。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但是,继承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立遗嘱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较多。因此,老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另外,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生活中也常有这样的事,有的子女在获知老人立遗嘱或遗嘱内容后,由于自己不是遗嘱中的继承人或继承份额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闹事,迫使老人多次修改遗嘱,给老人身心带来很大伤害。因此,老人有必要作好遗嘱保密工作,在适当的时候把遗嘱交给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