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是什么意思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即使设立遗嘱,也是无效的。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也就是不能由他人撰写。如是代书遗嘱,允许代书,但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
二、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不抵触,可以分别执行。那么,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怎么处理?
1、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同时存在多份有效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一份(立遗嘱的时间最晚的)遗嘱为准。
2、必须指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就是说即使数份有效遗嘱内容相抵触,即使公证遗嘱日期在前,也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变更必须通过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