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能被继承吗?
(一)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同属于他物权,都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由于担保物权对特定标的物所支配的交换价值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并且可以依法转让,所以能够成为继承权的客体而被继承。只是受担保物权的从属性限制,担保物权的继承跟其转让一样不能单独进行,而只能依所从属的债权一并继承。
(二)不动产用益物权所支配的是标的使用价值,通过支配获取生活、生产的需要和经济效益。依是否可处分权利本身来划分用益物权可分为两类。
1、可处分、继承类:依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经营权等。其主要特征是:依法取得的使用权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为前提,该对价属于商品的交易价格,具有直接的财产价值。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允许转让、出租、入股、抵押而完全进入市场,并可被继承
需注意的是,当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作为继承的客体时,必须符合有效的使用期和无地上附着物等条件,如果已有建筑物、构建物等则应按房屋(构建物)土地一体化原则一并作为遗产继承。
2、不可处分、继承类: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无法完全支配用益物权权利本身的交换价值,也就无法成为继承权的客体。
二、遗产该怎样继承?
1、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2、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这是遗产分割时应坚持的原则。
3、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