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死妻再嫁的遗产怎样继承
丈夫去世再嫁或妻子去世,丈夫再娶,都有权处置自己所继承的去世人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把配偶间互相继承遗产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夫妻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一半,剩下的一半由配偶、子女、父母按份继承。
《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嫁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是基于的实质是继承人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财产权,继承人取得财产权,该财产依法归继承人所有,其物权受法律保护,对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个人当然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都不得干涉。因此夫死妻嫁或妻死夫再娶,都有合法带走自己从死亡配偶方合法继承的财产。
其他继承人以继承了死亡配偶的遗产为干涉生存方的婚姻自由权或者以退出继承的财产为条件要挟生存方不得再嫁或再娶,都是违反《婚姻法》、《继承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制止。对情节严重因此而触犯刑律的,应受刑法处罚。
二、出嫁女儿能继承父母财产吗
根据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就是说,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各种各样剥夺女儿继承权的情况。如有的父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承认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有的同胞兄弟不让出嫁的女儿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在保护出嫁女儿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同时,对于继承方法和份额,则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例如,有的出嫁女儿有能力、有条件赡养父母,而很少甚至不尽;有的明知父母死亡,在别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也不要求继承,事隔多年后,又要求继承。对于这类问题,一般是在承认其有继承权的基础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