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遗嘱有什么要求
1、遗嘱可以附条件
遗嘱可以附有条件。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2、遗嘱生效须合法
遗嘱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立遗嘱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同时,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思想: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状态下所立的遗嘱也应认定为无效。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另外,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否则遗嘱内容将部分或全部无效。
3、遗嘱见证应符合要求
立遗嘱有5种方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其中,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代书遗嘱只能由见证人代书。下列人不能做见证人: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二者有利害关系人,如二者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合伙人。
见证人、代书人在见证了公民立遗嘱的过程之后,必须在书面遗嘱、见证书上亲笔签名,不会写字的应按指印,并注明年、月、日及地点,而遗嘱人也要签名予以认可。进行录音遗嘱见证时,录音不能间断,录的须是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应在录音中讲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单位、与遗嘱人关系等。录音遗嘱设立后,应将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在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中,应做必要的记录;未有记录的,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要求见证人要如实转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遗嘱人所立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由继承人继承遗产。
二、遗嘱的效力如何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且其他几种遗嘱形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在有数份遗嘱时,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因此,为了防范子女们在身后为遗产闹得不可开交,立遗嘱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做法。在遗嘱人有文化、有书写条件时,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最为稳妥。需要说明的是,公证遗嘱也是可以变更的,更改时要再作公证。
是否接受遗赠要表态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若想放弃遗产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否则即视为接受继承。与此相反,受遗赠人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有明确表态,否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由于遗嘱一般都是保密的,因此,这里的两个月是从受遗赠人应当知道遗赠一事后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立遗嘱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