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房产继承纠纷有哪些
1、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
2、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
3、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4、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
5、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6、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
7、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8、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9、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
二、怎样解决房产继承纠纷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此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七条中有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延长,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