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可以转让吗?
继承权虽然是一种财产权,但它同时还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是以一定的婚姻、血缘关系为前提的,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应该说继承权是一种带有人身关系性质的财产权,是以当事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存在基础的。
因此,继承权兼具财产权、人身权性质,这就决定了继承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权利主体处分继承权不能像处分其他财产权利一样享有完全自主的处分权。也就是说,继承人要么行使权利,要么放弃权利,除此以外别无选择。所以,继承权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转移的效力。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继承权发生转移的只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两种情形,但这两种情形都是不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转移的,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需注意什么?
1、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2、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4、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5、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