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会因为什么失效?
1、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2、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3、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4、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6、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7、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8、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二、遗嘱继承跟遗赠有什么区别?
遗嘱根据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可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的对象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遗赠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根据《继承法》第10、11、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对公婆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继承法》对遗赠做出了和遗嘱继承不同的规定,主要如下:
1、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明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中没有明示放弃即视为接受继承;
2、受遗赠人不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义务,而遗嘱继承人既有依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3、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遗嘱继承人则有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