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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公证中怎样审查证据?

此文章帮助了348人  作者: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为什么要进行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稳定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继承权公证使被继承人的财产及法律关系明确,继承人确定,公证机关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使遗产继承事宜得以妥善处理。

2、有利于制止继承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公证机构及时介入、调查取证、法律服务,可防止继承人及其他相关人在继承中的一些过激、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3、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通过公证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又使继承人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4、有利于减少诉讼。继承权公证将大量遗产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诉讼,节省了人力,物力,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

二、继承公证中怎样审查证据?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样,继承公证中的证据也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的查证包括两个阶段,即调查取证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2、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判断是继承公证调查取证的延续,是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之前必须进行的法定程序。公证按事项可分为实体性公证和程序性公证(认证),相应的公证审查可分为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很显然,继承公证审查应当属于实质审查范畴。公证程序中的审查,实际上就是对公证调查取证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审查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判断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能力或称证据的可采性、证据资格,是指证据材料被作为证据采纳而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具体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价值,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说服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九条,是迄今司法界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作出的最为明确、具体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在继承公证中进行证据的审查判断时,自然应当予以采用。

4、应当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中,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只要其取得的方法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已经有法院的相关判例为证。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法定代理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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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遗产继承律师温馨提示:
遗产的分配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切不可把不属于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当成遗产,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死者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同夫妻共有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一起的,所以一定要先把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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