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以外的人能否继承遗产?
概括而言,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可以继承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于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都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多扶养义务,或不能独立生活、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在分得遗产给予适当照顾。
此条的相关规定与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完全一致,所以我们不能把第14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仅理解为必须是继承法上规定的10种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还应该把在某一具体继承中不在有权继承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包括在内。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就可属继承法第14条所说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他们中有人符合第14条的规定,就可以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但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两个继承顺序人同时继承,此时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是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而是以继承人以外有权分得适当遗产的人的身份分得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咋分配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或继承权丧失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如某一继承人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而另一人则几乎没尽赡养义务),各继承人分得相同遗产。须指出的事,在农村,有的地方对出嫁女儿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做法是错误的,出嫁女儿也有平等的继承权,应分得相同的遗产份额。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适当比其他继承人多分一些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遗产;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若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愿意尽扶养义务,而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则不应因此而减少其遗产分配份额;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